據新華社電 為規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防止造假換取減刑、假釋,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釋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做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標志著我國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由過去的執行機關報請、法院審批行政化的審批模式正式變成了按照案件特點進行審理的一種審判程序,保障了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的公正、合法。”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宮鳴說。
  六類案件須開庭審理
  最高法院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減刑、假釋案件一年有60多萬件。減刑、假釋對於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司法實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新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 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 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 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 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註度高的;
  ——— 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有利於法院聽取來自監獄、罪犯及同監區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見,最大程度地實現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
  裁定書將上網向社會公示
  新司法解釋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互聯網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該規定進一步增加了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度,使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能夠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孫軍工說。
  新司法解釋還規定,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
  服刑表現如何要“全面考量”
  “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新司法解釋對實踐中如何把握這些條件予以明確。
  例如,第5條第一款規定: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情況。
  第二款就如何考察擬假釋罪犯再犯罪危險性問題進行規定,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還應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審理假釋案件時予以全面考量。
  第三款特別針對假立功問題專門規定: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原標題:減刑假釋案件立案、裁定網上應公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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