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馬超
  □本報通訊員姚雲生彭德文
  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如果“受害者”是環境,也可以這樣做嗎?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在對一起偷捕案提起公訴時,代表國家對偷捕者直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賠償生態修複費用。據悉,這是新刑事訴訟法出台後,無錫檢察機關首次嘗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4月15日,濱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曹文龍、曹文紀、丁仁民承擔蠡湖水域生態恢復費用14000元。此前,3人因在太湖大肆偷捕魚類,觸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已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我在無錫生活了20年,孩子也喝太湖水長大,我現在知道電魚破壞了生態環境,實際上也害了我們自己。”民事判決後,丁仁民懺悔道。在法官、檢察官的監督和陪同下,3人當即來到蠡湖邊放養了用14000元購買的1018千克魚苗,以實際行動彌補罪錯。
  據瞭解,無錫市政府每年都會對轄區內太湖水域包括太湖伸入無錫的內湖——蠡湖,進行全面停捕休漁,即使在捕魚期,也規定禁止使用電擊等方法作業,但總有人偷偷進入封湖區域捕魚,有的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
  為有效保護和修複環太湖區域生態環境,濱湖區檢察院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環太湖水域生態環境犯罪分子。2012年以來,批准逮捕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嫌疑人5件10人,提起公訴6件17人。
  然而,對電擊捕魚不當回事的仍大有人在,更別說會吃官司了。幾個月前,丁仁民對因捕魚被抓還想不通,“我只是捕了一些很尋常的野魚而已,不過幾十公斤,怎麼就犯罪了”?
  據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環境保護研究室主任陳家長介紹,蠡湖水域遭捕撈的魚類都是漁政部門特地投放的,用於凈化水質、修複生態。而在魚類繁衍季節,受電擊後會影響孵化,導致魚體畸形,嚴重損害生態環境。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收案數量偏少是各地法院的普遍現象。雖然新民訴法明確了行政機關有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但行政機關還是習慣用行政執法手段處理環境違法行為,不願意提起訴訟。”濱湖區法院環保庭承辦該案的法官朱加嘉介紹說,環境違法案件證據收集難、定損難,取證費、鑒定費較高,民間環保組織難以承受等也阻礙著環保公益訴訟。
  “此次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在訴訟主體資格、訴訟費用負擔、公益損害賠償等方面的司法嘗試和示範意義,要比修複部分環境本身更具意義。”朱加嘉說。
  (原標題:無錫試水生態環境公益訴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i83uivjc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