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邢世偉)昨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經商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決定就司法體制4項改革,在東、中、西部選擇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個省市先行試點。
  上海已形成具有本地特點的司改方案
  為什麼選擇這6省市試點?每個地方試點什麼?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教授表示,我國幅員遼闊,各個省份的情況都不相同,此次司法改革選擇的試點省份非常具有代表性。
  據陳衛東分析,上海是6個試點省市中唯一一個直轄市。這是源於上海市已經形成具有本地特點的司改方案,獲得中央的通過。在司法改革中,上海作為中國經濟最發達的直轄市之一,它的法官、檢察官管理體制相對沒有其他省市複雜,在各項改革中相對阻力較小,又有強大的財力做後盾。
  廣東已試點員額制和審判長負責制
  廣東一直是我國司法改革實踐最集中的地區。廣東佛山探索了旨在強化司法責任制的審判長負責制改革,珠海橫琴實行了員額制改革,這說明廣東試點具有先天的優越性。此次選擇廣東作為試點一方面中央希望廣東能夠在現有改革基礎上作出進一步的大範圍改革,為全國層面的改革提供借鑒。
  海南對省級統管有經驗
  海南是我國最先實行省管縣的地區之一,對於省級統管有一定經驗。吉林、青海、湖北分別是東北、西北和中部改革的代表性省份,三個省份的改革將對上述三個區域各個省份的改革提供經驗。
  ■ 難點
  “員額制和人財物統管最重要”
  《改革框架意見》主要針對7項問題提出了政策導向。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認為,此次改革最重要的是員額制和人財物省級檢、法院統管兩項改革。
  員額制改革是指法官、檢察官根據該地區的案件數量,確定法官、檢察官人數,每名法官、檢察官根據平均辦案數量審理案件。這項改革一方面體現法院、檢察院中法官、檢察官的主體地位,另一方面能夠讓法官、檢察官更科學的、更合理的辦案、審案,避免“案多人少”的情況出現。
  員額制改革,實質上是打破法院、檢察院中法官、檢察官與司法行政人員“不同工同酬”的現有機制,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利益調整,這也是改革過程中最困難的地方。
  同時,檢察院、法院人財物實施省級統管也是此次改革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難的地方。原來,地方法院、檢察院的法官和檢察官需要地方人大任命,實際上地方說了算。但是人財物省級統管後,法院、檢察院法官和檢察官由省級法院、檢察院確定,如何破解改革中省級法、檢兩院與地方利益的平衡,也是一個難題。
  陳衛東表示,上述兩項改革中央確定了大方向,未來在各個省份試點過程中需要對這些難題進行破解,試點成功後才會在全國全面推行。
  ■ 縱深
  新一輪司改劍指“司法地方化”
  改革開放以來,司法工作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適應問題日益凸顯。
  近十年已開展兩輪司法改革
  根據2012年發佈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內容,從2004年開始,我國啟動了統一規劃部署和組織實施的大規模司法改革。至此,中國司法改革走向整體統籌、有序推進的階段。
  2008年開始,中國啟動了新一輪司法改革。改革從民眾司法需求出發,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加強司法經費保障等四方面提出具體改革任務。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不斷深入,如何去除司法地方化、去除司法行政化,成為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重點關註的問題。
  司法面臨“地方保護主義”干擾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重點提及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內容。
  根據決定,我國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在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眼中,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內容,直指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這根“硬骨頭”。
  最高法院有關人士稱,由於受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基層司法環境不佳,跨行政區劃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難”、“勝訴難”和“執行難”現象比較突出。
  該人士表示,此次改革正是在三中全會精神的指導下,劍指“司法地方化”傾向。
  “所有法院人財物中央管理”存難度
  此次改革中,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省級統一管理將是改革中的重中之重。
  以法院為例,在該人士看來,我國共有3500多個法院、近20萬法官,所有法院的人財物都由中央統一管理,操作上尚有一定難度。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是相對務實之舉。
  通過此次改革,各省法院人員、編製將由省提名、管理,法官仍按法定程序任免,法院經費將由中央和省級財政統籌保障。法院將更有底氣、更有能力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對於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擔心的省級法院權力是否會擴大的問題,該人士表示,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並非法院內部的“垂直管理”,更不是將上下級法院在審判業務上的監督指導關係變成所謂“領導關係”。
  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原標題:上海廣東等六省市試點四項改革)
(編輯: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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