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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吳恆委員認為,監考人員違法行為也應受到懲處。
  吳恆委員認為,草案將考試作弊入刑非常好。國家規定的考試,比如說高考,追求的就是公正,讓每個考生都機會公平。作弊破壞了公平,理應刑法懲處。涉及考試作弊問題,草案從四個方面提出要求,也就是作弊的組織者、作弊器材的提供者、泄題者以及替考的雙方。這四個方面涉及考試作弊的幾個主要環節,但還要增加考場的管理者,或者說監考者。
  吳恆委員建議入刑的對象增加“考場的監考人員或者考場的負責人,對考試秩序監管不力,未能及時制止考場發生的作弊行為,並使考試失序的,應該予以拘役或者管制”。
  吳恆委員強調,考場負責人和監考人員,特別是在國家重大考試中比如高考,是受人民委托、國家委托行使重要的權力,如果對考場管理不盡責,應該追究責任。同時,將考試作弊入刑,本意是阻止和防範作弊,增強監考人員的法定責任就是防範作弊。  (原標題:還應懲處監考人員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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